受理条件
【行政法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3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 经营碘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碘盐批发企业应当从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的碘盐加工企业进货。经营碘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碘盐批发企业进货,不得从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碘盐。
设定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1: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9号财政厅办公楼1823房间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办理地点2: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大厅12楼10号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乘坐3路公交在敕勒川大桥站下车向南步行246米即到或乘坐75路、102路公交在呼市公安局站下车向东步行或骑行1.5公里即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