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民用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公布)第53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如意西街日信华宸大厦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